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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济南**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行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10日,本院收到陈**的书面审理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中,陈**起诉济南**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是认为其向山东**管理局邮寄了申诉举报函,山东**管理局将申诉转交济南**管理局处理。但山东**管理局的案件交(转)办函明确载明,“办理事宜:根据群众举报,……广告涉嫌违法,请你局依法调查处理。有关情况请于2014年2月23日前报山东**管理局广告管理处并回复举报人。附:举报信。”该函并未涉及申诉内容的转交问题。据此,陈**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原审裁定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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