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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冠军与济**生局卫生行政证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冠军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济**生局经被上诉人刘**申请,为刘**与上诉人邵冠军之女邵**补发了《医学出生证明》,济**生局补发的该《医学出生证明》与首次签发的邵**的《医学出生证明》记载的主要内容一致,只是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记载的家庭住址不同。上述家庭住址的变更,并没有对邵冠军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邵冠军与济**生局为邵**补发《医学出生证明》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邵冠军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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