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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英魁与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英魁诉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桥区房管局)房产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英魁,被上诉人天桥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史*、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济南市天桥区东仁和街原12号房产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付英魁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原审裁定未告知其向哪个部门申请解决的问题,规定是“可以”告知,不是必须告知,原审裁定未告知上诉人付英魁向哪个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不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付英魁起诉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付英魁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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