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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土撤销通知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国土撤销通知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监字(2013)41号《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是依据济国土罚字(2012)2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通知行为,对姜**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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