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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侯**拆迁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侯**不服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立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于2013年10月通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得知济南**委员会作出《公告》将济建拆许字(2010)第10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期限延长至2011年2月1日,上诉人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范围之内,其不服该《公告》批准期限延长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延期《公告》是将济建拆许字(2010)第10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1年2月1日,其他事项不变。故,该延期《公告》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虽有不妥,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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