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等10人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牟**等10人因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牟**、李**、委托代理人马国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牟**等10人诉称,原告是李家侯孟村村民,潍坊市人民政府为了进行建设分两次占用了原告所在村庄的耕地和宅基地,一次是山东省政府以鲁政字(2004)194号文件批准占用了原告的耕地,一次是以鲁政土字(2010)1356号批准文件批准占用了原告所在村庄的宅基地,耕地面积达600多亩,宅基地面积超过200亩。但是,村委会却没有收到该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后原告经过启动信息公开程序,获得了相关的批准文件及补偿费支付标准和数额。但是,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没有任何人分得该补偿款,后去询问村主任,村主任称,村里根本没有收到该补偿款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53号)特别强调了“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限期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到位。基于此,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被告提出了申请,请求对于潍坊市政府不予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行为依法立案并查处,但是至今被告没有做出任何的答复意见,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对于原告的申请做出答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3月17日原告牟**等10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了《对潍坊市人民政府不支付土地补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潍坊市人民政府没有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依法支付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该违法行为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14年3月26日牟**、牟重山、牟刚山、牟少山、牟冰山等5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姜**反映土地征用时补偿安置不合理问题,对牟**等5人反映问题材料,2014年3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已转送潍坊市信访局。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原告牟**等10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未对其上述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牟**等10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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