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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备案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诉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14)历行初字第53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本案中,上诉人姜*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以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过要求撤销数码港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的申请。但被上诉人称经内部查询并未查到该挂号信函,而上诉人亦未能提交该挂号信函的回执等证据予以印证,无法证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上诉人的申请。因此,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出过申请,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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