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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冠军与济南市槐**育委员会等计划生育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冠军因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育委员会(简称槐**生委)为刘**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上诉人邵冠军以槐**生委和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9年5月4日为刘**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行政行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法定机关。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仅负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的统一制定,不具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职责。槐**生委既不是《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机关,亦没有对该手册发放工作的审批和监管职责。故上诉人以槐**生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槐**生委的起诉,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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