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山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赔偿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姜**与济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侯**与济南**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南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