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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山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山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赔偿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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