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姜**与济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侯**与济南**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荣**限公司与济南市**会城建履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山东省**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