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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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