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诉平度市监察局不履行行政监察法定职责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平行初字第311号行政裁定。一审原告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监察行为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行政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