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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胶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胶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王**、王**、王**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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