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芝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硕**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第11-036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