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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4)栖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及一审起诉,上诉人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其撤回起诉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高**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及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的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4)栖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高**、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高**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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