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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寿**金融办、寿**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强因诉寿**金融办、寿**商局、寿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行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苗**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案系民间借贷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国家有明确界定,本案涉及非法集资而非民间借贷。寿光**保公司违法经营两年多的时间,寿**融办、工商局、公安局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对该公司进行清查。案发前,工商局没有审查和监管好;案发后,公安局没有积极追赃;而金融办的答复是:根据分工,各部门没有呈报有关四联公司的违法行为。因被诉各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违法和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之间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予以立案并判决给予行政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的《行政诉状》载明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追究有关官员的失职、渎职,给予行政处分;2、给予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追究有关官员的失职、渎职,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其“给予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亦不具体、不明确,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于苗**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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