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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就谢**诉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作出(2015)青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当事人于2015年9月21日到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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