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因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哈**上诉称:一、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不涉及u0026ldquo;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u0026rdquo;二、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是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拒绝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是行政不作为。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起诉登记立案。五、一审裁定对本案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属于超越职责权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以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哈**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哈**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