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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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