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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已经给我出具过信息公开的答复,足以证明镇政府已经获取了这些信息,因此镇政府有义务公开详细信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1号行政裁定,判决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详细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以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张**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则应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上诉人张**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对张**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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