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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诸城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理诉被告诸城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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