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新与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新于2015年6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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