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昌邑**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理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3)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3)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3)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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