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邑**护局与昌邑市**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13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邑**护局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护局对昌邑市**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昌环征字(2013)76号,昌**费字(2013)12118号行政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征字(2013)76号,昌**费字(2013)12118号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征字(2013)76号,昌**费字(2013)12118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征字(2013)76号,昌**费字(2013)12118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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