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理诉被告邹城市文物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王**与嘉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1
山东海**限公司与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城市**限责任公司与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申请赔偿共同赔偿决定书
唐**与邹城市代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微山县公安局不履行出具收讫凭证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六中学与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田**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微山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