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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蒋**诉临沂市**派出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临兰行立字第32号裁定,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过程如下:2007年蒋**前妻到派出所为其孩子办理新生儿落户。蒋**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临沂市**派出所提供包括“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取消其女儿的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不是原告所诉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因此,原告蒋**向本院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蒋**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提供包括“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取消原告女儿的户口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本案由临沂**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行初字第14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一审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临行初字第14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蒋**诉临沂**湖派出所诉不履行监管法定职能一案由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不是蒋**所诉临沂**湖派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行立字第32号裁定。

二、本案由临沂**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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