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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庆亭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行初字第67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任**上诉称:1997年费**办事处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对企业进行改制,将费县家具厂拍卖给了王**。后王**经营不善,经办事处同意,将该厂转卖给上诉人。上诉人接手后将费县家具厂更名为温和家具厂,并进行了改建扩建。2011年费县进行两河治理旧城改造,上诉人的温和家用厂在拆迁范围内。当时因上诉人有病,费城街道办事采取欺骗等手段让上诉人的儿子和女儿与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诉人发现协议存在问题,即向费**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费**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的仅有四种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不予受理违背法律规定,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并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不属于行政机关,不符合该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而上诉人所诉的是补偿协议。故上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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