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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等32人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临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临沂**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告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要求由临沂**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0月28日由审判员王**、陈*、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王**、王**、滕胜国及委托代理人刘*、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崔**、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6日发布临兰政征公告字2014第1号《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临沂火车站片区(东至沂州路、西至通达路、陷泥河,南至兰山罗庄区界,北至陶然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因查找原件要求迟延提交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14)8号文。

证据1、2014年1月14日《关于兰山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拟证明该报告已将火车站片区内的普村社区的征收改造计划列入201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并已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1月14日临沂市兰**常务委员会《兰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兰山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拟证明经过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批准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计划。

证据2、2014年3月1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14)8号《关于印发临沂市201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拟证明火车站片区已列为旧城改造项目。

证据3、2014年1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临兰发改(2014)2号《关于下达兰山区201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拟证明证据1已经兰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案所涉征收片区符合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证据4、2013年4月3日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沂**革委员会、临**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规划局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临房发(2014)13号文件《关于摘转下达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及附件《临沂市2014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表》。拟证明本案临沂火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已纳入临沂市2014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

证据5、2014年5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纪要。拟证明经会议审议同意本案涉案片区的征收工作,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

证据6、2014年3月7日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有关情况的说明》。拟证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已列入兰山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兰山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证据7、2014年3月7日临沂**山分局对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回复。拟证明本案涉案片区规划用地,符合2014年1月13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性质。

证据8、2014年3月10日临沂市**山分局《关于火车站片区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情况的函》,拟证明本案涉案片区的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全部位于中心城区,可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

证据9、2014年3-4月份被告下发到普村、傅屯、焦庄社区的部分被征收人的《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火车站片区是否同意进行征收改造征求意见表》《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还建户型征求意见表》共计127份。其中选取普村社区中原告的97份《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火车站片区是否同意进行征收改造征求意见表》、《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还建户型征求意见表》,普村社区其他被征收人的10份上述意见表。上述意见表傅屯社区10份、焦庄社区10份。拟证明被告已经在房屋征收改造之前就按法律规定向被征收人征求了意见,由被征收人填写了征收改造意见。其中本案原告王**等人曾经多次被征求过意见,被告提交的是部分表格。

证据10、2014年4月27日《兰山区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普村(傅屯/焦庄)社区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各1份。拟证明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改造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的情况统计,大多数人均同意片区征收改造,其中普村社区的同意率为74.46%,傅屯社区的同意率为90.29%,焦庄社区的同意率为77.01%,三个社区统计同意率平均为80.59%。

证据11、2014年5月9日由中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的《兰山区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证明本案涉案片区的房屋征收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低,但有发生个别上访事件的可能。其中第六条听证会的有关情况,认为居民支持改造支持率达76%以上,不再需要召开听证会。同时也证明政府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工作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12、2014年5月7日由兴业银**临沂分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临沂火**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一份。拟证明火车站片区的征收补偿资金在临沂火**有限公司账户下,所存资金足额到位、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临沂火**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市政府确定的临沂火车站改造项目的建设开发等职能。

证据13、2013年12月《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选意见表》选取了普村社区、傅屯社区、焦庄社区及市直单位部分被征收人的意见表提交共50份,其中普村社区20份,原告签名的有16份,傅屯社区居民的10份,焦庄社区居民的10份,市直企业居民户临沂中丝联营丝线厂家属院居民的10份。拟证明被告已经按法律规定,由被征收人公开选定共计三家评估机构承担征收改造片区的房屋评估工作。

证据14、普村社区、傅屯社区、焦庄社区、市直企业居民户的评估机构选定汇总情况各一份。拟证明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机构选定的统计情况,大多数人均同意本案所选的评估机构。

证据15、2013年12月27日《火车站片区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公示》。拟证明对于火车站片区经公开评选,选定了临沂邦**有限公司、临沂天**有限公司、临**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承担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且向被征收人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公示期为7天。

证据16、2014年5月26日《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的公示》、《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评估平均市场单价及产权调换房屋类似的商品房平均市场单价的公示》。拟证明由选定的三家评估公司经综合评估,确定火车站片区的企事业非住宅房屋的价格进行公示、及对本片区征收房屋类似商品房的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公示,公示期为7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要求。

证据17、2014年5月23日临**政局、临**计局出具的《通知》一份。拟证明火车站片区还建安置楼房建安成本均价为2585元每平方米。

证据18、2014年5月6日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还建房源证明》及附表一份。拟证明本案涉案片区的还建安置房源充足,其中普村社区还建房普村清河园的安置房源为5382套,建筑面积为649765.02平方米,主要用于安置普村社区居民,房源充足。

证据19、《火车站片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35份,及部分《火车站片区房屋及附属物复核表》,由于人数众多,本案提交普村社区部分被征收人(包括32名原告在内)的调查表。拟证明被告已经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摸底,绝大部分由原告签字确认。证明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已经确权登记和未经确权登记的房屋、附属物等均进行了摸底调查,且对于被征收人有异议的部分进行了复核。

证据20、《火车站片区房屋摸底情况告知表》32份,均为原告的。拟证明被告对于房屋及附属物的摸底情况告知了原告等被征收人,并向被征收人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

证据21、《火车站片区住宅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调查明细表(普村社区)》5份,提交的为部分被征收人的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对调查摸底的数据进行了初步统计,并注明该数据为调查摸底时数据,签订协议时以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证据22、2014年5月12日《关于兰山区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摸底情况的公示》。拟证明征收人已经将证据21的内容进行了公示,并告知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公示期为7天。

证据23、2014年3月27《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公告。拟证明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已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对于公示后居民反映情况的汇总情况在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10《兰山区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普村(傅屯/焦庄)社区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证据24、2014年5月12日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告。拟证明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了2项修改并公告。

证据25、2014年5月26日临兰政征公告字(2014)第1号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拟证明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事实及程序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证据26、2014年5月由征收人印制的《兰山区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材料汇编》一份。本案选取提交普村社区的宣传手册,拟证明征收人将本案所涉片区的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机构的选定、还建房户型分布等有关征收文件编制成册并向公众免费发放查阅,在该手册中的文件均已经对外公示。

证据27、王**、焦**、王**、王**、王**、王**、刘**、王**、焦**、刘**、王**、张**、王**与征收人签订的《兰山区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兰山区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计算表》各1份。拟证明截至目前已经有13位原告就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与征收人达成了协议,应当视为该13位原告已经同意并认可被告的征收决定,无权提起诉讼,被告的征收决定具有合法性。

证据28、送达回证一份,证明32位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收到临政复字(2014)191-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29、法律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证据30、照片共计64张,系选取的部分张贴照片,照片上书面注明或者已经拍摄注明拍摄时间、文件名称,并书面注明拍摄地点等信息。拟证明征收人已经按法律规定,对以上所提交的应当公示的证据在被征收房屋及所在地显要位置进行了张贴,具有公示力。所张贴的文件分别为:2013年12月27日《火车站片区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公示》、2014年5月26日《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的公示》、2014年5月26日《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评估平均市场单价及产权调换房屋类似的商品房平均市场单价的公示》、2014年5月23日临**政局、临**计局出具的《通知》、2014年5月12日《火车站片区住宅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调查明细表(含普村、傅屯、焦庄三个社区)》、《关于兰山区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摸底情况的公示》、2014年3月27《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公告、2014年5月12日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告、2014年5月26日临兰政征公告字2014第1号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原告诉称

王文明等32位原告诉称,原告均系临沂市兰山区普村社区居民。2014年5月26日,被告发布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临兰政征公告字(2014)第1号),原告认为被告所做“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针对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超越权限,适用法律错误。1、兰山区人民政府无权将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化整为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是一个完整的项目,整个片区北至陶然路,东至沂州路,西至电厂路,南至沂河路,除规划保留的部分建筑外,共需征收房屋总面积131万平方米。其中市属以上16.5万平方米,住宅209户,17945平方米,非住宅15家,147297平方米;兰山区所属房屋60万平方米,住宅1768户,395635平方米,非住宅63家,204998平方米;罗庄区所属房屋55万平方米,住宅1600户,314434平方米,非住宅144家,230161平方米。兰山区人民政府无权将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化整为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征收片区包含大量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告无权批准征收。本案中原告所批准征收片区内含有大量集体土地上房屋,且涉案土地未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农村集体土地一并征收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且适用法律错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超越权限。二、被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没有告知听证权利亦没有组织听证。三、本次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类似地产市场价值。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周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为每平米5600元,被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拒绝给原告按照周边新建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违反法律规定。本次征收共征收兰山区6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周边商品房价格每平米5600元计算共需要33.6亿元(其中部分居民的房屋是按照别墅户型建造,其价值远远高于5600元/㎡),即使按照被告所发布的评估市场单价4100元计算,也需要补偿费用24.6亿元,而被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四、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和公示。五、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次征收区域因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存在大量未经登记的建筑,而被告没有对因历史社会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做出认定,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结果没有公示,违反征收条例的规定。七、此次房屋征收不符合临沂市和兰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八、被告搞暴力拆迁,严重违法,应当追究被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责令被告停止实施房屋征收的行为。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起诉状邮政特快专递单及物流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临沂**民法院邮寄起诉状,未超过起诉期限。

证据2:被告在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清单。拟证明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在行政复议时没有提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3: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到位的新闻报道及罗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临罗政征公告字2014第1号),拟证明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工作共需征收房屋131万平方米,其中兰山区所属房屋60万平方米,罗庄区所属房屋55万平方米。被告准备的补偿资金未能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证据4:山东省财政厅、国土厅、物价局《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火车站片区楼层产权调换差价表》。拟证明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较低,尚不如2010年集体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低于周边新建商品房市场价。

证据5:《我市中心区16个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通过专家评审》《临沂市直16个重点片区规划通过专家评审》的新闻报道,拟证明火车片区征收全部规划用于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被告辩称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合法正当,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该房屋征收项目,是临沂市、区重点城建工程。符合2014年度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答辩人为了充分了解被征收人意见,分别入户调查摸底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对于被征收人是否同意进行房屋征收及时听取了其反馈意见。按规定公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后予以公示。同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了风险评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公开选定评估机构,深入细致地了解民意和诉求,实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此基础上,答辩人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因此,答辩人兰山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正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二、截至答辩人答辩时,被答辩人已经有13人依法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事实从另一侧面印证了答辩人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三、被答辩人王**、王**、滕**于2014年7月21日收到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被答辩人方的具状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应不予受理或者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14、2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及证据14、20中的部分认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没有提交,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3、4、7、11、12、15、16、17、18、19、21、22、23、24、25、26、2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附件没有加盖兰山区政府公章。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兰**改委并非核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机关,其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函没有说明火车站片区改造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片区涉及征收1700多户,仅证据9不能证明被告征求了其他1600多户的意见。对证据10的真实性不认可,居委会既非征收主体、也不是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无权做统计;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得出被告所称同意率,恰恰说明绝大多数人不同意被告所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普村社区征收方案意见发放783份,不同意的有751户,对于户型设计不同意的有688户。付屯社区发放278份,不同意的有251户,对于还建户型不同意的116户,焦庄社区发放683户,明确表示不同意的342户,还有298户没有上交征求意见表,应视为不同意,还建户型发放683份,237户明确反对,311户没有上交。对证据13的真实性不认可,没有给予15天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择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对证据29法律依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能证明被告未依法行政。证据30是照片,与行政复议时所提交的证据不一致,增加很多,并且绝大部分照片无法确认所拍摄的具体内容。

被告质证对证据一、二及罗庄区征收决定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新闻报道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法律规定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5、6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部分证据均系公文,附件不需加盖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及证据14、20中的部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告未提交的证据,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原告对证据3、4、7、8、11、12、15、16、17、18、19、21、22、23、24、25、26、2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证据9、10、13、14、20、2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起诉质证过程中认可被告发放了上述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选意见表等证据,仅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该部分证据与证据30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30份证据均用以证明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30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据5新闻报道的内容不能作为客观事实,对新闻报道的内容本院不予确认。

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月14日,临沂市兰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兰山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将火车站片区建设纳入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4年1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临兰发改(2014)2号文《关于下达兰山区201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将普村铁路南片区房屋征收列入计划。2014年4月3日,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沂**委员会、临**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规划局联合下发(2014)13《关于摘转下达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临**站片区被列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5月10日,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对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山分局、临沂市**山分局出具函件证明涉案片区征收改造已列入兰山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兰山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划用地符合临沂**员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性质,可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2014年3-4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下发《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火车站片区是否同意进行征收改造征求意见表》、《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还建户型征求意见表》,意见表中注明,如到期不报意见或建议,将视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和公示户型设计。《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在被征房屋范围内地段予以公开张贴,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经统计,多数人同意。2014年5月12日张贴了关于《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告。2014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兰山区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2013年12月向普村社区被征收人下发了《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选意见表》793份,该表中列有推荐的评估机构,同时注明可以另选评估机构,经普**委员会统计,收回637份,同意推荐机构的554份。2013年12月27日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了《火车站片区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公示》,按评选意见选定了评估机构进行公示,并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权利。2014年3-4月被告对拟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及附属物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下发了《火车站片区房屋摸底情况告知表》,《火车站片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除焦**、焦金爱外王**等30原告均在《火车站片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栏内签字认可。2014年5月12日至19日在被征房屋范围内地段予以公开张贴了《关于兰山区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摸底情况的公示》。2014年5月26日,被告张贴了《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评估平均市场单价及与产权调换房屋类似的商品房平均市场单价的公示》,确定了房屋主房征收评估平均价等,公示期7天。2014年5月26日,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出具还建房源证明,证明普村社区有安置房源2164套,建筑面积263982.84平方米。兴业银**临沂分行于2014年5月7日出具证明,证明临沂火**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为180542197.53元。被告提供了前述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原告选择。2014年5月26日被告发布临兰政征公告字2014第1号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项目名称为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沂洲路,西至通达路、陷泥河,南至兰山罗庄区界,北至陶然路(范围内拟规划保留建筑物除外);征收部门为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兰山**服务中心、金雀**事处。公告并告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附了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2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火车站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决定关于征收王**等32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32位原告不服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已签订补偿协议的13位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了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15日的起诉期限。三、被告所作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对焦**,被告称王**等13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偿协议即认可了征收决定,无权再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上述13名原告均在被告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否签订补偿协议不影响原告的诉权。

对焦点二,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7月23日即向临沂**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符合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的起诉期限,被告称原告所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焦**,征收决定是否合法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征收范围超出兰山区辖区,没有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中含有集体土地,称被告超越权限征收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次征收经临沂市兰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符合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山分局、临沂市**山分局等部门出具了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原告称此次房屋征收不符合临沂市和兰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4年3月27日,被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被征收房屋及所在地进行了张贴,原告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主张不能成立。普**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熟悉普村社区居民情况,从事意见稿的发放和回收统计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称普村社区无权进行统计的主张不能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该规定,听证不是征收房屋的必经程序。本案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充分提出了修改意见,2014年5月12日被告对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作了公告,原告以未组织听证为由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火车站片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有30位原告的签字认可,证明被告对住宅房屋面积及附属物作了调查。2014年5月12日被告公示了《火车站片区住宅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调查明细表(含普村、傅屯焦庄三个社区)》。原告称被告没有对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和公示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下发了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选意见表,表中注明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荐评估机构。根据该表的回收意见确定了评估机构,并于2013年12月27日张贴了《火车站片区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公示》。原告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结果没有公示,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里的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即补偿费用包括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被告提供的安置房源和存款,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屹今为止,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了补偿协议,实际情况也证明了补偿费用是足额的。原告称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主体资格合法。被告决定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被诉征收决定符合临沂市和兰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告拟定了《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示公告,公开征求了被征收户的意见,并将根据被征收户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回复的情况进行公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做到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附属物等情况作了调查登记并作了公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2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一)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32位原告要求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32位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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