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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起诉要求蒙阴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蒙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对薛**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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