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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为第三人袁*、彭**颁发沭房管字第00020470∕0002047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4月1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5日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龙诉称,2010年11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临沂**限公司签订中央现代城车库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其所有的原食品公司一层9号房。2012年2月10日,第三人临沂**限公司从山东**限公司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2013年3月28日,第三人临沂**限公司将包括原告购买的原食品公司一层9号房出售给第三人袁*、彭**。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袁*、彭**颁发房权证沭房管字第00020470∕0002047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第三人临沂**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现代城车库认购协议。

2.山东**限公司与曹*、姚**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

3.曹*与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请求撤销的沭房管字第00020470∕0002047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为临沭县人民政府,原告错列被告且直接变更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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