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郯**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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