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因要求被告郯城县财政局履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职责,于2014年11月19日向郯**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1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