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因被上诉人高*环诉其不履行婚姻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