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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因被上诉人高*环诉其不履行婚姻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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