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许**因错误执行申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平顶**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法委赔字第9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以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沙**与开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张**、王**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因与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石振方、马太山、张**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孟**与沁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行政判决书
苏**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林权案行政判决书
王*、张**与通许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