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鹤壁市**偿委员会对涉案煤矿在被变卖前除孙真喜外是否有其他合伙人,是否已经退伙或放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对被变卖煤矿直接损失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鹤壁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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