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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开封市禹王台区新门关办事处、开封市**办事处退休待遇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开封市**关办事处、开封市**办事处退休待遇一案,不服开封**民法院(2015)汴行初字第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开封市**关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开封市**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开封**法院一审经审查认为,李**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开封市禹王台区新门关办事处、开封市**办事处要求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国家干部退休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开封**民法院重审,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及给上诉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李*要求办理退休待遇及补发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封市**关办事处及官**事处均同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一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判令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依法给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国家干部应有的待遇。1.补发六十周岁以后至今的退休工资(扣除以生活补助方式已发放的部分);2.补发其被无理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要求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依法给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国家干部应有的待遇、补发工资等,实质上李*是主张其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权利。对李*是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权利,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李*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开封**民法院作出的(2015)汴行初字第82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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