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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娥诉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永砖,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高*、武天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5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挂号信件,内附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及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证明,该信件3030日被告收到,其中一张申请表系要求公开2015年3月25日原告所报自家房屋被摧毁一案的受案回执。2015年4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腾讯通河南省电子政务短信平台”向原告发送两条短信,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正在办理中,需延期答复。2015年5月13日,被告将5份信息公开告知书合并邮寄给原告。从2015年3月31日至5月13日,扣除节假日、双休日,共计30个工作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2015年3月3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在延长答复期后,至2015年5月1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原告,未超过法定期限。延长答复期限属于被告的行政裁量权,且延期事项已经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原告,被告行政行为不构成违法,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依法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其2015年3月25日因自家房屋被毁一案的受案回执,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及时给予答复,并称因申请内容多且复杂需要延期,并称通过腾讯通河南电子政务平台告知了上诉人延期回复的意见。事实上,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只有一项,且并不复杂,被上诉人延期的理由不成立,另外,被上诉人通过腾讯通河南电子政务平台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明文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种方式,并没有规定短信送达,上述几种方式都是基于保证受送达人能够知悉送达的内容,以确保其知情权。短信这种方式能否确保受送达人及时接受是个未知数,因为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上诉人收到短信的证据,只是提供了其向上诉人发送过短信的证据,经上诉人向电信部门查询,电信部门称因技术原因,短信被屏蔽,上诉人无法接到短信。另外短信这种方式还可能因被送达人手机丢失或者换号而无法得到信息,因此用短信送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市公安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2015年3月30日收到上诉人武**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5年4月21日通过“腾讯通河南省电子政务短信平台”将延期答复的情况告知了武**,其已依法履行了延期告知义务。武**称由于手机短信被屏蔽未收到该延期告知短信,因郑州市公安局发送延期告知短信的手机号码为武**本人向郑州市公安局提供,那么其未收到延期告知短信不能归责于郑州市公安局。武**于5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郑州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但此时,郑州市公安局在处理武**信息公开答复问题上,仍处于延期后的法定答复期间,武**此时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机尚不成熟。另外,本案诉讼中,在被上诉人延期的法定答复期限内,其已经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且上诉人一、二审诉讼均未对答复实体内容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已经保证了上诉人的信息知情权。故武**关于郑州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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