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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金水**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兴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金水**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米*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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