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