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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洋诉郑州市**管城分局撤销立案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洋因诉郑州市**管城分局撤销立案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洋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除四盛唐秋梨膏外其余七种被举报食品销案决定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撤回除四盛唐秋梨膏外其余七种被举报食品销案决定的上诉和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王**对相关内容已经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王**要求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分局于2013年7月18日对原告举报开心仁瓜子、姚**香辣牛肉片事项作出撤销立案决定的诉讼请求”之内容已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另因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分局于2013年7月18日对原告举报四盛堂秋梨膏事项作出的撤销立案决定”和第二项“责令被告郑州市**管城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对原告举报四盛堂秋梨膏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内容均未提出上诉,视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的第三项内容;

二、准予王国洋撤回对除四盛唐秋梨膏外其余七种被举报食品销案决定的上诉;

三、准予王国洋撤回对除四盛唐秋梨膏外其余七种被举报食品销案决定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管城分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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