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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杞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郭**诉杞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杞**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杞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第三人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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