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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诉杞县圉镇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杞县圉镇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瑞*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杞县圉镇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了圉政[2009]17号圉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孟大庄行政村蔡*自然村4组村民张**、张**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限张**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其房屋所占胡同30公分,院墙占胡同45公分。

二原告不服,诉称:我村没有进行过新村规划,我是扒老房建新房,2009年10月9日被告在未告知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向我们下发了圉政[2009]17号处罚决定。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根据杞县圉镇镇人民政府两次现场勘验能证明二原告占压公共胡同的事实原告的四至无从查证,人民政府认为应以被答辩人多年前的老围墙为胡同边界。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经张**等几户村民控告后,依法立案,后两次给被答辩人下过停工通知书和现场勘验,在调解、规劝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了该处罚决定。处罚主体也并无不当,二原告是父子关系,争议宅基是其上辈遗留宅基,与二原告均有一定利害关系,其次二原告均是对抗控告人及人民政府调解及处理的当事人,张**称不符合被处罚资格缺乏相关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所以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明确,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杞县圉镇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了圉政[2009]17号圉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孟大庄行政村蔡*自然村4组村民张**、张**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限张**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其房屋所占胡同30公分,院墙占胡同45公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控告书、立案呈批表、现场勘验笔录、对张**的询问笔录、于镇**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空白宅基使用证明书和该处罚决定的送达回证等以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被告在作出该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杞县圉镇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了圉政[2009]17号圉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孟大庄行政村蔡*自然村4组村民张**、张**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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