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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林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拆迁办委托代理人魏玉州,一审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尤**、耿**、林州市**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前,因各方当事人意愿协调,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经过协调已达成调解协议,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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