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确认申请人以安**民法院2007年8月18号作出的(2007)安法执字第10-1号民事裁定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请求撤回确认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确认申请人刘**撤回确认申请。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九日
滑县老店供销社塑料再生颗粒厂因刘**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市救助管理站因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段军兵因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李**诉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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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因土地行政确认上诉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安阳县**村民委员会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县柏庄镇辛店供销社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安阳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行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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