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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家赔偿确认案

审理经过

确认申请人以安**民法院2007年8月18号作出的(2007)安法执字第10-1号民事裁定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请求撤回确认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确认申请人刘**撤回确认申请。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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