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2013年1月16日,原告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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