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魏**、周海岭,原审第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