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乡**监督局申请执行福州神**限公司,本院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新中行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福州神**限公司自觉履行185000元,2015年5月15日申请人作出书面申请,现申请人新乡**监督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新中行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