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河**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