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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诉河南省新**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河**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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