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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郭**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未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情况下,对郭**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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