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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辉县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曹**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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