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及其子周*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封丘县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周*如认为封丘黄河河务局对其子周*死亡应负法律责任,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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