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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及其子周*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封丘县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周*如认为封丘黄河河务局对其子周*死亡应负法律责任,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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